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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法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书面投诉材料《投诉书》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不包括实地检查取证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4534868

监督投诉渠道

0997-4536406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大厅2号楼2楼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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