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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法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理方式: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4534868

监督投诉渠道

0997-4536406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大厅2号楼2楼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