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定依据
【法规】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自取
▲咨询途径
0997-215187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4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多浪河二期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