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承诺(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自取
▲咨询途径
0997-215187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4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承诺(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自取
▲咨询途径
0997-215187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4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