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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估价认定

涉案物品估价认定

设定依据

【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15)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管理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估价机构具体负责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第十三条 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由承办案件单位所在地的估价机构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承担。 同一涉案物品不得多头委托,重复估价。 第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估价委托书》后7日内至多不超过15日作出《估价鉴定结论书》,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估价人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乡(),其纪委查处案件需要查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后,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复核裁定的受理机构。 

申请材料目录

(一) 价格认定协助书(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自取

   咨询途径

0997-215187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4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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