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法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法规】
《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第二项: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第二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基本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项第(三)小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
(一)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自取
▲咨询途径
0997-215187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4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多浪河二期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