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法规】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一)、(二)。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
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一)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二)选址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自取
▲咨询途径
0997-215187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4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多浪河二期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