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六条。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目录
(一)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还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同意出境意见、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逗留签注有效期界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三)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探亲:交验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长期居住证明复印件。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商务: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香港逗留签注: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请电话咨询)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3056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168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兴民路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楼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多浪和二期)
办理时间:冬季:工作日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工作日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