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无文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
(一)交验申请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交验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证
(三)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表》
(四)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同意港澳亲属来内地定居声明书》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3056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168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兴民路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楼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多浪和二期)
办理时间:冬季:工作日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工作日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