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教科局 > 正文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八条。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1号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申请材料目录

政府教育督导请示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受理 、实地查看、结果反馈

咨询途径

0997-2143011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303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教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工作日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