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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对教育工作的督导.png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二十五号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条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7号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五十五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四十五号第二十五条。1.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情况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1.申报 2.审核 3.确认

结果送达

现场确认

咨询途径

0997--213385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303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教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