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验收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和翻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教语用[2012]1号第三章(一)。第三章(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农村地区,促进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制订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方案,开展试点,分步实施。
申请材料目录
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申请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公布
咨询途径
0997-222331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303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教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