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教科局 > 正文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关于XXX的申请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5695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303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2楼教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图片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