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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学校机构设置审批(备案)表

(二)办学自评报告表格

(三)办学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政审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项目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3385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303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教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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