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申请材料目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公布,制发表彰奖励决定送达,颁发相关奖励证书,信息公开。
咨询途径
0997-222331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303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教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