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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五十五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45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申请材料目录

事迹材料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受理 、审核、表彰决定 、办结

1.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97-2133313

1.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7-2133303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2楼教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 工作日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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