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令。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材料目录
(一)结婚证(原件)
(二)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三)单位、社区出具抚养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51525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168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二期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