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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6681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英巴格路1号市农业农村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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