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目录
(一)引种证明
(二)技术学历专业证书
(三)身份证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受理、书面审查,实地踏查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6681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英巴格路1号农业综合楼二楼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