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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2、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3、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6、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8、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对增设分支机构)

9、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10、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加盖公章)

11、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受理、书面审查,实地踏查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6681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英巴格路1号农业综合楼二楼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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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