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申请材料目录
(一)植物检疫申请书(申请人在网上录入信息)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6682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22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