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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申请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仪器设备和实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四)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平面图及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菌种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八)品种特性介绍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6681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英巴格路1号市农业农村局二楼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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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阿克苏地区行署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