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农业农村局 > 正文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材料目录

(一)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政府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受理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6681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英巴格路1号市农业农村局二楼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图片5.png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