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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申请材料目录

(一) 水产产地检疫申请表;

(二) 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四) 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五) 属水生野生动物检疫证,应当提供核发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6681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红桥街道英巴格路1号市农业农村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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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