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农业农村局 > 正文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二)场地使作权属证明

(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证明

(五)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6681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668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英巴格路1号市农业农村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图片7.png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