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申请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及各功能区域布局图(原件)
(四)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执业兽医学历证明(复印件)
(六)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七)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八)管理制度(原件)
(九)执业兽医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9501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5206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