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目录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实施兽药GSP情况自查报告(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备、设施情况表(原件)
(七)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原件)
(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原件)
(九)企业代理、经营的兽药企业材料和兽药品种目录(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9501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5206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