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
(二)环保备案表(复印件)
(三)场区功能布局平面图(原件)
(四)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
(五)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9501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5206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