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农业农村局 > 正文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    

(二)环保备案表(复印件)

(三)场区功能布局平面图(原件)

(四)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

(五)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9501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5206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image.png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