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目录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左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
(二)申请报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报告内容包括:基础设施、技术力量配备、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经营与管理等内容);
(三)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场区平面图;
(六)要技术人员信息(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繁殖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品种来源证明及品种群体规模;
(八)经地区畜牧技术部门评审通过的育种规划(计划);
(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十)养殖备案登记表;
(十一)免疫方案及防疫制度(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动物卫生防疫、疫病监测防治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
(十二)地州级以上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疫病监测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6834317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834302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阿克苏地区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