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社保局 > 正文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性文件】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本人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代办需要提供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7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咨询途径

    0997-453484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4533082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红旗街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