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596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有前置许可的才提交)。
6.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51829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0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大厅1号楼2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理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