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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596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参考设立登记经营场所证明)

3.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中有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无法前来办理的,需写委托代理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51829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0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大厅1号楼2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理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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