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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6号令,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510330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0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大厅1号楼2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理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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