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新办
设定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提供便捷服务,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
5.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
6.食品安全承诺书;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检验报告书。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请营业执照的同时进行登记,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510330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330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大厅1号楼2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理流程图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新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