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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设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办法【2008】140号》

【法规】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全部土地井已达到退休年龄(男、女均60周岁 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最低从年满16周岁计算,上学期间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下同)每满两年折算1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折算出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10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按照8%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满15年及以上的,可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但不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政策。  

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失去全部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1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10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按照8%建立个人账户。补费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依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其先前缴费如数划转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依照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大部分(50%以上)上地井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一6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的 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失去大部分(50%以上)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贩户,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 待达到退休年龄时 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井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费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照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待达到退件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用计发基本生活费。

申请材料目录

《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0997-261220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04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多浪河二期市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民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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