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 无
【规范性文件】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材料目录
1.工伤劳动能力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鉴定结论书;
4.身份证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0997-213760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04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多浪河二期市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民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网查询
(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