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规范性文件】
党中央、国务院、人社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自治区党委及人民政府、自治区人社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地委及地区行署、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做出的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方面各规章、政策。
申请材料目录
1.劳动者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与仲裁申请相关的证据材料
2、用人单位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与仲裁申请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立案之日起45日办结,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天
承诺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直接送达、邮寄送到、电子送到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0997-2657710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2004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多浪河二期市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民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服务指南完整版可在新疆政务网查询
(http://zwfw.xin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