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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

权限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材料目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2152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08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水利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权限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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