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材料目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2152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08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水利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权限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