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水利局 > 正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查的请示

3、批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2152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08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水利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