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申请材料目录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2、替代工程方案及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3、对于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要有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的补偿方案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5、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的文件,涉及到相邻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2152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9085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水利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