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法规】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国税发〔2009〕82号。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三)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五)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六)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518925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3055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1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