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
设定依据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申请材料目录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518925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3055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1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