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设定依据
【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申请材料目录
1、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3、政府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518925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3055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1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