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
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契税优惠
设定依据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申请材料目录
1、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518925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3055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1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