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设定依据
【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28条。
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规范性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证明材料(说明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518925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3055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解放路税务所国泰城市公馆B栋5楼、前进路税务所阿克苏市前进路6号、中原路税务所金州万象城6号楼5楼。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