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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

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

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说明材料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518925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3055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1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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