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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备案

设定依据

【法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01号、司法部令第75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法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02111日起施行,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10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0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20046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091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8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申请材料目录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身份资料    

(二)设立主体的成立文件或依法登记资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表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618148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168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2楼司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