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01号、司法部令第75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法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0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申请材料目录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表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618148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168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2楼司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