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9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需提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原件;
3、涉及总量的项目,需提供总量申请表。
办结时限
报告书:法定期限:60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报告表:法定期限:30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686500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86078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大厅2号楼3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