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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申请材料目录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三)牺牲事迹材料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221751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51602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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