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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无第十章第六十条。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申请材料目录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三)退伍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本人银行卡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8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221751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51602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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